欢迎访问金年会
中国有特色高水平政法高等职业院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

关于公布《金年会章程》的公告(京政院发〔2018〕4号)

各系、各部门: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年会章程的通知》(京教函〔2018〕21号),《金年会章程》已于2018年1月11日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金年会

2018年1月19日

金年会章程

金年会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市司法学校先后并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金年会,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和政法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质量领先、声誉良好的高水平政法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金年会(简称北京政法职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简称BCPL)。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学院设有杨闸校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院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bcpl.cn

第四条 学院是非盈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主要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大力推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学院依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专业指导目录设置、调整专业。所设专业涉及法律实务、法律执行、司法技术、侦查、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文秘、计算机等类别。

第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秉承团结、诚正、笃实、创新的校训、严谨、求是、和谐、志强的校风、学高身正、敬业爱生的教风、勤思明理、笃学致用的学风,将人才培养工作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全面推进育人体系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与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院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规范;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院章程;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二条 在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学院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院应享有的权利

1.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办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4.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依法开展境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院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5.遵守政府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6.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7.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接受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学院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委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金年会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事规程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专责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有关干部人选,按照学院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金年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与要求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对系部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决定学院重要科研项目立项、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等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学院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及时公开教育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制度。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订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三)加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就业,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制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出系(部)人员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负责所聘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系(部)主任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党组织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职责。涉及系(部)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书记主持。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专业指导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师德良好、专业知识水平较好、实践能力较强、善于教书育人和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教育批评和纪律处分。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依法依规使用社会捐赠。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同时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五十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天平和打开的书形组成的图案,标有1982字样;外环上方是欧阳中石题写的校名,下方是金年会的英文大写。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欧阳中石题写的校名,并衬以水印学院徽志。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歌是《追梦》。

第五十三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10月13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提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学院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